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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余以墨
索菱股份(002766) 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二審落槌。記者了解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索菱股份需對股民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多名高管及中介服務機構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本案已有廣東高院二審判決,上市公司賠付能力增強,投資者獲賠有所保障。
多年年報虛假記載,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2020年12月11日,索菱股份發(fā)布《關于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的公告》稱,經查明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二、《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中存在重大遺漏,上述行為已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中國證監(jiān)會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的罰款,多名高管被處以警告、罰款以及被采取不同年限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處罰。
索菱股份因虛假陳述收到行政處罰后,引發(fā)了投資者系列索賠案件,深圳中院已下發(fā)多批一審判決書,肖行亦、葉玉娟、吳文興等相關責任人員及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應賠償款項及應負擔訴訟費承擔相應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法院采用了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的核損報告,作為投資者損失的裁判依據,被告主張的非系統風險扣除問題未得到法院支持。二審廣東高院認為,索菱股份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虛假陳述新規(guī)》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其他因素”,故對其上訴主張的投資者損失,應再扣除證券市場非系統風險因素影響占比的理由,該院不予采納,其上訴請求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案件處理并無明顯不當,廣東高院予以維持。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投資者符合如下區(qū)間:自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間買入索菱股份(002766),并在2019年4月30日及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而虧損的投資者,可以關注“股民索賠寶”公眾號參與投資者維權訴訟登記。
重整后業(yè)績扭虧,賠付能力增強
2020年8月,債權人建華建材(中國)有限公司因索菱股份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向深圳中院申請對公司重整。直至2021年12月27日管理人收到湯和控股支付的剩余重整投資款26,850萬元,全體投資人重整投資款44,100萬元,均已根據《重整投資協議》約定全部支付完畢。同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作出的(2021)粵03破599號之二《民事裁定書》,該法院裁定確認《索菱股份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并終結重整程序,索菱股份重整案順利落下帷幕。公司自2022年5月11日開市起,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及其他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由“5%”變更為“10%”。
公開資料顯示,索菱股份于1997年10月成立,公司主營業(yè)務為CID系統的研發(fā)、生產、銷售、并以此為基礎向客戶提供專業(yè)車聯網服務,2015年6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2023年1月13日,公司發(fā)布2022年業(yè)績預告稱,全年預計盈利600萬元到900萬元,公司表示業(yè)績扭虧為盈的原因有兩點:1、公司于2021年度完成了重整事項,解決了公司債務危機及歷史問題,本年度生產經營逐步回歸正常;2、2022年度,公司積極采取多項措施,克服了疫情及供應鏈等不利因素的影響,保障了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實現客戶訂單有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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