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起訴期限是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資料圖)
1.立案,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2.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于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5.執(zhí)行則指刑事執(zhí)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
法律快車提醒,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
1.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原則;
2.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3.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4.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原則;
5.適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則等。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關鍵詞:
質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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