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江蘇省教育廳召開《關于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發(fā)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新聞發(fā)布會,對《實施意見》的政策背景以及主要內容進行解讀。
記者注意到,《實施意見》明確規(guī)定校外培訓機構一次性培訓收費跨度不得超過3個月或60課時,且不得超過5000元,提前收取費用不得早于培訓開始前1個月。該意見將從2023年5月26日起實施。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我省目前還有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205家,已審批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1600余家。”江蘇省教育廳副廳長曹玉梅在發(fā)布會上表示,《實施意見》進一步健全校外培訓機構的準入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監(jiān)管執(zhí)法機制、組織領導體系,是貫徹落實“雙減”工作的重要內容,是鞏固校外培訓機構治理成果的政策保障,也是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監(jiān)管的現實需要。
健全校外培訓機構準入管理制度
《實施意見》明確,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主管部門為教育行政部門,科技類、文化藝術類、體育類等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主管部門相應為科技、文化和旅游、體育部門。
省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線上校外培訓機構實施審批,依法制定完善相應類別線上和線下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或準入指引。
《實施意見》規(guī)定,校外培訓機構要按照“先證后照”“一點一證”原則,依法取得主管部門的審批文書后,再到登記部門取得登記證書或營業(yè)執(zhí)照。
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或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的縣(市、區(q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審批實施機關進行審批,再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
《實施意見》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檢察、公安等機關建立完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yè)人員常態(tài)化入職查詢和從業(yè)禁止制度。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guī)模相適應的專兼職師資隊伍。
《實施意見》對校外培訓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資質、公示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強調校外培訓機構聘請在境內的外籍人員要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
《實施意見》要求各地對校外培訓材料要堅持凡編必審、凡用必審,確保培訓材料的思想性、科學性、適宜性。各行政主管部門和校外培訓機構要分別建立培訓材料審核隊伍,對培訓材料進行全面審核。
《實施意見》強調,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審批文書載明的培訓項目及內容,開設課程、選用教材、組織教學,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
不得發(fā)布面向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廣告
《實施意見》規(guī)定,招生簡章須標明校外培訓機構全稱、審批文書編號、辦學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退費辦法和服務承諾等內容。
《實施意見》要求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發(fā)布面向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廣告。
《實施意見》強調,校外培訓機構要落實有關法律規(guī)定,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學科類培訓。各類線下培訓結束時間均不得晚于20:30。線上培訓每課時不超過30分鐘、課程間隔不少于10分鐘、培訓結束時間不晚于21:00。
學科類培訓機構的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qū))中小學同期進度,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教學時間相沖突,不得留作業(yè)。
一次性培訓收費不得超過5000元
《實施意見》規(guī)定校外培訓機構一次性培訓收費跨度不得超過3個月或60課時,且不得超過5000元,提前收取費用不得早于培訓開始前1個月。
《實施意見》嚴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以家教、家政、托管、咨詢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類培訓。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開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嚴禁以學前班、幼小街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面向學齡前兒童和中小學生的學科競賽或等級測試。
中小學和在職中小學教師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在職中小學教師不得受聘于校外培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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